(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按年缴费的,政府补贴3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20元,县财政补贴10元。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对重度残疾人员、五保供养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在积累期内,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年老时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六、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参保对象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月基础养老金加发1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并入统筹基金。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养老待遇发至死亡当月,并一次性支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500元的丧葬补助费,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其结余额并入统筹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和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被处劳动教养或拘役及以上刑罚的,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停发待遇期间不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劳动教养或服刑前的标准继续享受待遇,并参加以后年度的基础养老金调整。
七、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以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