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完善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一是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 元10个档次。缴费实行按年缴纳,参保人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