㈤现住房证明;
㈥属于被拆迁户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㈦“三无”人员证明;
㈧县级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
㈨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请、审查程序
㈠申请人向其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村(居)委会在当地公示7日,确认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送乡镇政府。
㈡乡镇政府在3日内将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后,送至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
㈢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批意见。
㈣根据提供的廉租住房分配数量、区域位置,确定相应的候选实物配租申请人,候选实物配租申请人确定后,由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新闻媒体上公示7日。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申请人持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取得房号后应与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按租金标准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租金,低保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计收,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收,超过家庭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的租金,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计收。租金由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出具财政内部收据,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管理和房屋维护。
第十四条 房号确定后不接受实物配租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以租金补贴方式为其提供住房保障,退出的廉租住房由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另行确定实物配租对象。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并责令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