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家庭属18周岁以下无抚养人的孤儿的,计10分;
2、申请家庭属“三无家庭” (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孤寡老人(65周岁以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一人户)的,计10分;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指恶性肿瘤、白血病、重症尿毒症、器官移植四种疾病)的;
4、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的,按残疾证上注明的残疾等级对应计分:残疾一级计10分,残疾二级计5分,残疾三级计3分,残疾四级计1分。
上述四项不重复计分,只按得分最高的一项计分。
㈢保障人口评分标准
按申请家庭的人口计算,2人以下(含)计10分,2人以上每增加1人加2分。
㈣劳动模范评分标准
县级劳动模范计1分,市级劳动模范计2分,省级劳动模范计4分,国家级劳动模范计10分。
㈤革命烈士家庭评分标准
革命烈士家庭每人计10分。
第六条 配租方法
㈠一个家庭限定在户籍所在地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㈡已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㈢配租廉租住房应当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家庭成员结构、家庭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㈣廉租住房承租人死亡或外迁的,同户籍且原同居一处的家庭成员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办理承租手续。
第七条 已享受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可以选择租赁廉租住房,准予实物配租后,对于达不到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仍享受租金补贴政策。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㈠《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一式三份;
㈡《社会救助证》;
㈢户口簿;
㈣家庭成员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