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配租工作,根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县五峰镇、渔洋关镇辖区内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房源筹集情况,对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照相应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顺序确定实物配租对象,选租房屋。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第㈠至㈤项条件或者符合下列第㈥项或者第㈦项条件:
㈠具有五峰镇、渔洋关镇城镇户口1年以上,并在自治县辖区内生活;
㈡城镇居民低保家庭、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
㈢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
㈣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㈤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所有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出售过房屋;
㈥城镇居民因公共利益的建设拆迁房屋后无住房的;
㈦在五峰镇和渔洋关镇辖区内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专以上学历且同城父母无住房的单身工作人员。
第五条 评分标准
㈠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标准
1、低保家庭无房户计50分;
2、低收入家庭无房户计30分;
3、人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下(含,下同)低保家庭计25分,低收入家庭计15分;
4、人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低保家庭计20分,低收入家庭计10分;
5、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低保家庭计15分,低收入家庭计5分。
㈡孤、老、病、残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