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实施构建“绿色五峰”战略的必然要求。我县矿山企业设备相对简陋,工艺水平不高,见矿就挖,大矿小开,开采回采率极其低下,造成了矿产资源的严重浪费。同时,矿产资源开发对自然景观和植被有不同程度的破坏,有时还可能诱发地质灾害。因此,我们必须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加强领导,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整合矿产资源,确保矿业经济正常运转。
二、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依据和原则
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实行开发和保护并重,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力度,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推行有偿使用,培育矿业权市场,强化监管职能,实行严格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条例的起草,依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北省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条例》、《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同时还吸取了外地一些行之有效的好经验,结合我县实际而制定的。
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了从实际出发和法制统一的原则。着眼于我县矿业经济长远发展需要,在内容上充实完善,依法变通,做到发展与管理并重;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明确规定的,且有利于我县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的外地成功经验,吸收采纳,加以规范,写进条例。因此,本条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保障我县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加快我县矿业经济的发展将会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