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运输、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5日起施行。
附件:
关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根据我县矿产资源状况的现实要求,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紧紧围绕构建绿色五峰总体战略和发展绿色经济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大力推动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此《条例》已经显得十分必要了。《条例》的制定将使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内容更加丰富、具体,增强可操作性,使我县矿业经济朝着“优质、高效、安全、生态、持续”方向发展,推动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条例》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我县矿产资源状况的现实要求。矿产资源管理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县的矿产资源相对贫瘠,已经发现的18种矿产133处矿产地中,只有1处大型矿床和6处中型矿床,而且目前尚不能利用;27处小型矿床和其它大部分小型以下的边缘零星资源,储量规模小且零星分散。若不加强管理,任其无序、盲目开采,必然会导致资源枯竭。为此,我们必须采取更严格的管理办法,管理好我县极其有限的矿产资源,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是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矿业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着我县区域经济的发展。只有强化对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