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1月19日通过 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8年4月3日批准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8年6月5日公布 自2008年8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县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经营、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根据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状况,依法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符合自治县矿产资源规划。

  第四条 自治县根据省、市级规划目标、任务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总量控制,编制年度计划,并按计划开采。

  第五条 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县矿产资源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七条 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营销情况开展稽查。稽查工作不得收费,不得影响勘查、采矿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八条 自治县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加工实行国家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准入制度。

  第九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持登记管理机关所要求的资料依法申请登记,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