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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3.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专用发票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制定并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一千万元及以上专用发票应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生产经营场地产权证明和注册资金证明(或总机构验资证明);
  (4)连续12个月内销售达标的会计报表;
  (5)单价在百万元以上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生产和销售证明资料。
  2.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专用发票应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生产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生产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证等其他证明材料和注册资金证明(或总机构验资证明);
  (4)连续12个月内销售达标的会计报表;
  (5)单价在十万元以上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生产和销售证明资料。
  (五)实施程序
  1、.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具有审批权的区县级国税机关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2、.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按规定做以下处理:
  (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事项属于区县级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区县级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区县级国税机关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3、.审查:具有审批权限的区县级国税机关对受理申请的申请材料及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实。
  4、.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经区县级国税机关审批,应当颁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决定后两日内,报市级国税机关备案。
  对于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期限: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区县级国税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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