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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有关问题
  (一)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区县级国税机关。
  (二)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第一条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三)条件
  1.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一千万元及以上专用发票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
  (2)连续12个月内实现应税销售额在亿元以上,且经常需要开具销售额在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且设备单价在百万元以上的企业,连续12个月内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亿元标准,也可以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一千万元及以上专用发票;
  (3)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总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可提供总机构注册资金证明);
  (4)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虚开发票行为的。
  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一千万元及以上专用发票。
  2.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专用发票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或租赁生产经营场地的,租赁期必须在一年以上,租赁经营场地必须是在工商部门进行房产租赁合同备案的房产;
  (2)连续12个月内实现应税销售额在千万元以上,且经常需要开具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且设备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企业,连续12个月内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千万元标准,也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专用发票;
  (3)注册资金在400万元以上(属于总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可提供总机构注册资金证明);
  (4)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虚开发票行为的。
  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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