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件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使用通用的普通发票不能满足其业务需要;
2.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3.发票管理基础及纳税信誉良好。
(四)数量
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无数量限制。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发票领购簿》复印件;
5.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6.企业衔头发票票样。
(六)实施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市级国家税务局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交全部材料。
2.受理申请:为方便纳税人,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由市级国家税务机关受理。对申请人提出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申请,市级国税机关按规定应做以下处理:
(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市级国税机关在十日内报省级国税机关。
(2)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申请事项属于省级国家税务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国税机关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3.审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对受理申请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格,有关资料是否属实;也可以到企业实地核实,或委托市级国税机关进行调查核实。
4.决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申请表》签署同意意见,颁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企业可凭此办理有关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手续。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许可有效期为一年。
对于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期限: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国税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八)以上规定不适用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实施的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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