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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辽宁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
  目前,辽宁省国税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二、指定企业印制发票有关问题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实施机关为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三)条件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数量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数量共6个。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申请;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企业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6.基础设施和与印制普通发票相关设备情况。
  (六)实施程序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有效期限为3年。
  三、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有关问题
  (一)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实施机关为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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