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于2009年2月26日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告。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确保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治理水污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及《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县城镇规划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自治县城镇规划范围内所有排放生产、生活污水及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用水量每吨0.80元的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城镇自来水供水企业供水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由县自来水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为征收。
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机构代为征收。
第五条 自污水处理费开始征收之日起,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照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但排放的污水超过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缴纳超标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