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第十六条 职工在自治县内变动工作单位时,其住房公积金转入新单位名下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发薪的次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的财务机构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应缴交的部分汇缴到中心,中心当日存入到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的票据由中心统一印制。
第四章 提取与使用
第十八条 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经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后,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出示和提交相关证明和材料:
㈠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出示土地、城建规划、设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有关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㈡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出示离、退休证原件并提交其复印件;
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出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鉴定书、伤残证原件并提交其复印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复印件;
㈣调出自治县境的:出示身份证、工作调令或者户口迁移原件并提交其复印件;
㈤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15%):出示租赁合同原件并提交其复印件;出示租金交纳收据原件并提交其复印件;
㈥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出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并提交其复印件;出示合法有效的继承或遗赠文件原件并提交其复印件;
㈦职工辞职、辞聘和被用人单位辞退、解聘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县境外再就业的,应同时提供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的证明文件。
职工装修住房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由职工所在单位的财务机构代职工统一办理。
职工以本人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还未解除的,其冻结的部分不得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