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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㈡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㈢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㈤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增值;

  ㈥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㈦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中心的业务管理费用报县政府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中列支,其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心应当依法设立银行专户,专项存储住房公积金,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银行。

  第十条 受托银行的职责是:

  ㈠按有关规定及时将缴存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记入中心专户内;将中心划出的住房公积金及时划转到中心指定的收款单位;

  ㈡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利率标准及时给中心计付住房资金利息;

  ㈢按月向中心发出住房公积金存款对帐单。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含国家法定的津贴、补贴和年度奖金)。

  第十二条 单位为职工配缴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财务机构代为扣缴。

  第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成本和费用中列支;财政供给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当达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其中财政支付5%),但最高不得超过12%;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盈利企业可以根据盈利情况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2%。

  第十五条 因企业亏损、无力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经职代会通过、报中心备案后可以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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