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五政发〔2005〕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含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自治县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当遵循“分步到位、公平合理”的原则。
未启动住房制度改革的乡镇,从启动住房制度改革的次月起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单位及其职工均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有查询住房公积金和按本办法规定支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第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等有关政策,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自治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全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是直属于自治县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中心的基本职责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用和核算等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㈠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归集、使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