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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定员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定员定额”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定员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4]124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信息技术分局: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餐饮、娱乐、服务等行业较高收入者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水平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定员定额”的征管办法有必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为此,市局在总结多年来“定员定额”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征求基层局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我市的个人所得税“定员定额”的征收规定进行适当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对厨师实行“定员定额”的征收规定:

  二、对理发师、美发师、美容(按摩)师实行“定员定额”的征收规定:

  三、对桑拿浴服务人员实行“定员定额”的征收规定:

  四、对娱乐场所(含酒吧)演职人员、娱乐行业部分服务人员实行“定员定额”的征收规定亦作相应调整。
  (一)对娱乐场所(含酒吧)演职人员实行“定员定额”的征收规定:
  1.乐队成员定员至少为4人,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定额为100元。
  2.灯光音响师定员至少为1人,定额分为两档:迪斯科舞厅的灯光音响师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定额为350元;其他娱乐场所的灯光音响师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定额为100元。
  3.演员定员按演员实际人数确定,定额分两档:主持兼歌手和较有名的演员,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定额为250元;一般演员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定额为200元。
  4.对临时演出的人员,按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158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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