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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定员定额”管理办法的公告

  (五)婚纱摄影师、化妆师

月工营业额A

单位:万元

摄影师

化妆师

至少定员(人)

每人定额(元/月)

至少定员(人)

每人定额(元/月)

A≥8

3

240

2

200

3≤A<8

1

140

1

100

A<3

1

90

/

/

备注

对从事商业广告摄影的后期制作人员,定员按实际的人数确定,定额为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00元。


  (六)帐证不全、不能实行查账征收的医疗机构医师

按实际医师人数

每人定额(元/月)

 

牙医、主任医师、专家

其他医师

 

280

120

 

备注

1.对诊所医师实行定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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