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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定员定额”管理办法的公告


  (二)理发师、美发师、美容师、推拿按摩师、足浴按摩师

月营业额A,单位:元

至少定员(人)

每人定额(元/月)

A≥8万

7

240

5万≤A<8万

5

200

2万≤A<5万

3

160

1万≤A<2万

1

120

备注

个体业主与师傅为同一人的,依照本办法和我局规定的带征率分别计算,孰高征税。



  (三)桑拿浴服务人员

月营业额A

每个包间至少定员(人)

每人定额(元/月)

A>=45万元

1.5

380

A< 45万元

1

380



  (四)娱乐场所(含酒吧)演职人员、娱乐行业部分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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