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定员定额”管理办法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9号)


  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我市经济的发展现状,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个人所得税“定员定额”的征收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个人所得税“定员定额”标准
  对实行“定员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以下行业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定员定额”,分别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餐饮业厨师人员

月营业额(A)

单位:万元

中餐类

西餐、火锅、糕点、小吃及其他

至少定员(人)

每人定额

至少定员(人)

每人定额

A≥150

14

320

8

240

100≤A<150

12

280

7

200

70≤A<100

10

240

6

180

50≤A<70

8

220

5

160

30≤A<50

6

200

4

140

10≤A<30

4

160

3

120

5≤A<10

2

120

2

80

2≤A<5

1

80

1

60

备注

1. 混合经营餐饮的应分开核算,分别核定,未分开核算的一律按中餐业核定。

2. 个体业主与师傅为同一人的,依照本办法和我局规定的带征率分别计算,孰高征税。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