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再就业计划”2007年实施工作要点》的通知
(新劳社培字[2007]2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劳动保障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再就业计划”总体安排,根据我区实际,围绕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需要,现将《自治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再就业计划”2007年实施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2007年度再就业培训工作。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自治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再就业计划”2007年实施工作要点
一、目标任务
按照劳动保障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再就业计划”总体安排,围绕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和稳定就业的需要,建立健全就业再就业培训网络,并提供相应的技能鉴定和技能岗位对接服务,全年对30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90%,培训后的再就业率达到60%。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覆盖全区的社会化培训网络。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一批社会信誉好、专业特色强、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培训机构作为实施再就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并提供政策、技术和经费支持。要指导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建立健全招生、培训考核、统计上报等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培训行为。特别是要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办学范围和办学层次开展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凡经培训合格的,发给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继续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实施再就业培训,不断完善社会化培训网络,形成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再就业培训的工作格局。
(二)探索和创新培训补贴模式。改进和完善补贴办法,简化职业培训补贴程序,落实再就业培训补贴政策。适当调整培训补贴标准,向技术技能要求高、就业稳定的职业(工种)倾斜,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选择再就业培训机构参加能稳定就业的职业进行培训,享受培训补贴费,充分调动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的积极性,切实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再就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