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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资格和鉴定工作程序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资格和鉴定工作程序问题的通知
(新劳社培字[2007]3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厅、局、行业管理办公室、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驻疆单位,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机构:

  为规范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提高鉴定工作质量,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资格和鉴定工作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一)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审查资格。

  (二)职业技能竞赛的职业(工种),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06]1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03]1号),首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10个行业,按各行业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文件规定的期限执行,此后各行业职业(工种)必须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执行。

  (四)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工作,于2008年2月29日前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初次认定方案可按照《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实施办法》(新劳社字[2006]11号)执行,初次认定工作结束后即按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执行。

  (五)国家实行培训鉴定试点的职业,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试点,经批准后,其考前培训辅导由具备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资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培训,其培训鉴定试点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

  自治区、地州市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根据本年度制定的鉴定工作计划,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前向社会发布鉴定公告。

  (一)鉴定公告的内容包括:鉴定职业(工种)、类别、等级、申报条件、收费标准、报名期限、鉴定时间,以及承担鉴定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鉴定报名:报考人员可自愿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鉴定所(站)报名参加鉴定,并根据职业标准要求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证明:国有企事业单位、大中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集体企业的职工由本单位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证明,其他小型企业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3、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报高一级鉴定考生需提供原职业资格(或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须经规定期限正规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需提供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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