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指定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劳动工资、就业、失业、信息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搞好劳动保障部门内部涉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相互衔接,实现资源共享,避免相同内容重复备案。要组织力量搞好调查摸底,在掌握本地区用人单位户数及现有劳动用工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数据信息全面、准确、规范、统一的要求,为每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台帐,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数据库,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在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用工备案登记。中央驻疆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地(州、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对外省驻疆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由其实际经营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二)搞好劳动用工备案服务。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设立必要的工作窗口和联系渠道,明确相关的工作程序和办事手续,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资源和条件,加强网站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网络,纳入金保工程一体化建设,运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技术手段进行管理,逐步实现区、地(州、市)、县(市)互联互通。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尽可能实行网络备案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提供制式表格下载服务,公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流程。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书面报告资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存档,应将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录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
(三)充分发挥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在政府宏观管理和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劳动用工备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存量、变量以及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为制定劳动保障政策提供决策依据。特别是要通过劳动用工备案动态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的情况,及时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的监督检查
(一)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管理与服务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劳动合同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一项长期任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目标任务,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从实际出发,尽快建立健全符合本地实际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用工备案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