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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


  二、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

  (一)各类用人单位必须采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附件1)、《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台帐)》(附件2)。在制度建立初期,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2006年底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整理,形成单位及劳动者基本信息和劳动用工情况基本信息,2007年10月30日前,各用人单位应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台帐)》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对上述情况用人单位应及时填写《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台帐)》。

  (三)《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实行年报制,由用人单位于次年的第一季度内上报。《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台帐)》由用人单位在其与劳动者签订、解除、终止、变更和续签劳动合同后按规定时限报送。鉴于各地区信息网络建设水平不同,目前用人单位应于每季度的次月上报,待网络完善后实行随时上报。《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汇总表》(附件3)由县(市、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汇总报送地(州、市),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汇总报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报送《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台帐)》均一式两份,主要采取直接报送和通过网络传送电子数据两种形式。用人单位直接报送的报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履行签收手续,并加盖用工登记专用章,注明登记日期,一份留存,一份退还用人单位,作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书面材料审查的主要材料之一。按照指定的网址传送的报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使用电子文档进行回复,用人单位应主动查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回复。无法通过网络传送报表的用人单位,应在按规定的时限内直接报送报表,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三、劳动用工备案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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