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
(新劳社薪字[2007]3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集团公司、企业及有关单位,中央驻疆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有关规定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试行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全面建立和实施。
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抓紧落实的原则,尽快制定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07年8月31日前上报我厅。在推动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我厅。
劳动用工备案所需电子表格式样,可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下载。网址为:http://www.xj.lss.gov.cn
联系单位: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
联 系 人:程 强
联系电话:0991-8877980 0991-8879101(传真)
邮 箱:chengqiang@xj.lss.gov.cn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试行方案
一、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2007年起,自治区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到2008年底,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实现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区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