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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劳社办字[2007]3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区属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提升办学诚信度,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相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评定工作的时间安排

  1、部署阶段(8月2日前)。各地、州、市制定工作方案,并进行部署。

  2、申报阶段(8月21日一8月30日)。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要求,凡符合要求的自愿申报。

  3、诚信达标学校评定阶段(9月份)。各地应组成评定专家委员会和评定组,对照《办法》和《标准》要求,逐项进行评定和打分,并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

  4、诚信良好学校评定阶段(10月10日--10月30日)。各地应在10月10日前将公示后达到诚信良好学校的相关材料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终审评定。评定结果于11月中旬在相关网站和媒体公示。并将达到优秀等级的学校向劳动保障部中国职协,推荐参加优秀学校评定。

  5、自治区直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按上述时间要求直接报劳动保障厅。

  二、工作机构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成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专家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各地、州、市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达标诚信等级评定及良好登记学校的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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