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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4、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12月底前将《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备案,纳入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系统。

  五、国家助学金发放

  (一)国家助学金实行按月发放,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

  (二)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通过银行将助学金打入学生储蓄卡。

  (三)技工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六、工作要求

  (一)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和《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要求,各技工学校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鼓励各级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技工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技工学校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技工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每年9月底前,要将上一学年经费提取、使用情况和受助学生名单报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技工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二)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为学生办理的银行储蓄卡要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要做好受助学生的资格审查,严把审核关。对双注册学生(中专技校双注册,中西部联合办学双注册)不能重复申请。对于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要将信息及时反馈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由劳动保障部门通知财政部门),停止支付其助学金。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将对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与财政、教育部门协调配合,确保符合受助条件的技工学校学生享受到国家助学金。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
  1、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3、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4、××省(地、州、市)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

  附件1
  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校名称:

学生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民族

 

专业

 

年级

班级

 

入学

时间

 

家庭成员情况

姓 名

年龄

与本人

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家庭经济状况

户籍性质

□农村(含县镇)

□城市

主要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家庭人口

总数

 

家庭

年收入

 

人均年收入

 

申请助学金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班级审核意见

 

 

 

 

 

 

              班主任:    签字

学校审核意见

及公示结果

 

 

 

 

 

             负责人: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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