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财教[2007]14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技工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
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技工学校和资助对象
(一)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技工学校为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技工学校。
(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学生和县镇(包括县级市)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自治区本级和各地(州、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三、资金预算的申请和下达
(一)资金预算申请。每年年初,自治区财政厅、劳动保障厅根据技工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
(二)资金预算下达。自治区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于每年8月底前将中央下达的经费预算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地(州、市)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以及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各地(州、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并抄送各地州教育部门。各地(州、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各技工学校。自治区属技工学校由自治区财政厅、劳动保障厅直接下达。
四、国家助学金申请
(一)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
(二)学生向学校申请
学校将《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持以下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1、《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农村户籍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提供户籍证明;
3、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持《自治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家庭人均收入证明。
(三)学校受理与申报
1、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2、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学校填写《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四)相关部门审批程序
1、学校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初审后统一送同级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汇总。由同级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汇总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送同级财政、劳动保障、教育部门审批;
2、同级财政、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及时向技工学校批复审核意见。自治区属技工学校由自治区财政厅、劳动保障厅、教育厅审批,并向学校下达批复审批意见。
3、技工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名单填报《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送同级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