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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2007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2007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更好的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使其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依照国家、自治区、兵团及乌鲁木齐市关于对定点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决定自2007年 11月15 日开始,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发改委等部门参加的联合考核组,对自治区区级(含铁路)、兵直统筹区及乌鲁木齐市的定点机构进行联合年度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经自治区、兵团及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在乌鲁木齐地区具有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定点机构。

  二、考核内容

  1、医保政策学习及宣传;

  2、医疗保险常设机构管理;

  3、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

  4、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及医疗费用定额执行情况;

  5、药品及规范使用管理;

  6、信息管理。

  三、考核办法

  此次考核对定点医疗机构采取年终自查考核、日常管理考核及组织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定点零售药店以年终自查考核为主,抽查考核为辅的办法进行。此次考核拟采取百分(满分)扣分办法,即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在100分的基础上,根据《评分表》中的考核内容和要求,逐条结合评分标准进行扣减,最终得分即为2007年度考核得分(每类考核指标评分不另加分)。扣分超过40分的为“不合格”。

  具体程序如下:

  (一) 被考核单位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分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分表》中的内容(附件1-4以下简称《评分表》),写出本年度医疗保险服务自查报告,并填报《评分表》;然后,分别上报批准该定点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联合考核办公室。同时,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于 11 月 30 日前报联合考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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