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六)被申请人陈述的内容,出示的相关证据、依据材料;
(七)第三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八)证人证言;
(九)质证、辩论的内容;
(十)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第二十七条 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其他可以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出现《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中止、终止情形的,听证也相应中止、终止。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听证中途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第三十条 复议机关应当为听证提供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复议机构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听证所需费用应当从行政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税务行政复议听证文书格式之一
2、税务行政复议听证文书格式之二
3、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4、税务行政复议听证文书格式之三
附件1:
税务行政复议听证文书格式之一
口头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听证登记表
案件编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 |
案由 | |
申请听证的理由 | |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
提交申请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