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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听证规程》的公告

  (五)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六)被申请人陈述的内容,出示的相关证据、依据材料;
  (七)第三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八)证人证言;
  (九)质证、辩论的内容;
  (十)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第二十七条 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其他可以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出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中止、终止情形的,听证也相应中止、终止。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听证中途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第三十条 复议机关应当为听证提供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复议机构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听证所需费用应当从行政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税务行政复议听证文书格式之一
  2、税务行政复议听证文书格式之二
  3、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4、税务行政复议听证文书格式之三

  附件1:
  税务行政复议听证文书格式之一

  口头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听证登记表
  案件编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案由 
申请听证的理由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提交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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