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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听证规程》的公告

  (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听证;
  (二)遵守听证纪律;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举证;
  (四)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五)未经听证主持人批准不应中途退出听证。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放弃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书面告知复议机构。听证是否继续举行,由复议机构决定。申请人放弃听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要求举行听证。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且在书面答复中未提供有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应当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审阅案卷材料,分析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掌握听证的重点,拟定听证提纲。
  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组成人员,查明各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
  (二)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被申请人陈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出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第三人陈述意见,出示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六)当事人进行辩论;
  (七)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第二十五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内容应当交当事人确认。当事人认为有错误或遗漏的,有权提出修改或补正,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案件名称;
  (二)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四)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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