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听证规程》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听证规程》予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九月九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听证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复议案件公正、公平、公开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结合我省国税行政复议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税务行政复议听证(以下简称“听证”),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并听取听证参加人对案件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等问题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各级国税机关的复议机构采取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具体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机构负责组织听证。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举行听证。
第五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参加人。
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其他参加人是指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有关人员。
第六条 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七条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