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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控制高耗能产业无序发展和过快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二)对2008年10月前批复立项的铁合金、碳化硅、电石、纯碱、水泥等项目的立项手续进行核查,截止2011年8月1日仍未开工建设的,原审批立项手续一律作废,不得再开工建设。

  (三)按照青政办〔2008〕141号规定,对在2008年10月后省级以下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铁合金、碳化硅、电石、纯碱、水泥等项目,一律视为无效;对已经投产的项目,按照省经委《关于对部分高载能企业加大电量配售幅度解决外购电价差费用的通知》(青经电〔2011〕384号)规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按照“高来高去”的原则全额承担外购电价差费用。

  (四)对2008年10月后由省级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上述项目,超过核准期限未开工建设的生产规模一律作废,不得再开工建设;对“批小建大”等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项目超出批准产能的(容量)部分,从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按照“高来高去”的原则全额承担外购电价差费用。

  (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关于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0〕759号)规定,对高耗能产品超能耗限额标准实施惩罚性电价政策。

  三、严格产业准入,坚决控制违规建设项目的用电

  (一)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核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实施合理用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和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省经委对6大高耗能行业的新建项目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新投运项目实行供电审查制度,电力部门依据审查通知签订供用电合同(审查制度另行制定)。

  (三)适时启动有序用电和用电总量控制方案,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生产规模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核定下达企业年内用电总量控制指标。

  四、综合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一)现有的铁合金、钢铁、电解铝、电石、碳素、水泥、焦炭等企业必须对余热、余压、尾气进行回收利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建成余热、余压、尾气回收利用工程并投入运行,规划集中使用的必须按规划期限完成,超期限的在国家现行目录电价基础上实施差异性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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