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控制高耗能产业无序发展和过快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2011〕24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控制高耗能产业无序发展和过快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1年10月15日
关于进一步控制高耗能产业无序发展和过快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遏制高耗能产业无序发展和能耗过快增长的势头,切实发挥节能降耗的倒逼机制,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确保完成全省“十二五”节能约束性指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节能工作的意见》(青政〔2011〕45号)和《全省节能降耗工作专题会议纪要》(青阅〔2011〕87号)精神,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力度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一)支持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工程。重点引导支持冶金、有色、建材、化工行业实施余热、余压、尾气利用和发电等技术。大力推广并实施电机系统变频改造、晶体硅窑炉改造、铝加工行业熔铸挤压设备改造、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放空天然气回收等见效快的节能项目。
(二)支持高效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重点支持企业应用国家重点推广的先进节能技术和先进设备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三)支持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
二、坚决遏制高耗能行业产能过快增长
(一)对碳化硅、纯碱和单独的焦炭、甲醇等建设项目实施严格控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核准审批。铁合金、水泥及单独的电石建设项目,仍按照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08〕141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