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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被注销或者撤销备案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同时撤销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在该机构的注册、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被注销或者撤销备案后,其分支机构同时注销或者撤销备案。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证书遗失、损坏或者到期的,可申请补证、换证。

  遗失备案证书的,应当在本州主要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并到原登记备案机关申请补发。

  损坏备案证书的,到原登记备案机关交回损坏的证书原件并申请换发。

  备案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到原登记备案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办理继续从业手续,交回即将过期的证书原件并申请换发。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信用情况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通过“恩施州房地产信息网”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初检后,报州房地产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告。

  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年检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备案证书正副本及相关证书;

  (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年检申请书》;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情况统计表》。

  年检结果将在备案证书上予以记录,并公布合格名单。对检查不合格的机构,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0日。经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者拒绝整改的,撤销其备案,收回备案证书或者公告其作废。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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