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持有《恩施州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并备案的人员不少于2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恩施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副本、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董事会决议;
(三)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四)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五)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证明;
(六)分支机构负责人员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州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并颁发《恩施州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第十一条 州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在州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时,除州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州外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注册资金、经营场所、联系方式、服务内容、执业人员、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注销、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自终止营业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未按要求注销备案的,房地产主管部门直接撤销其备案,收回备案证书或者公告其作废。
根据备案中的注册地址和联系电话等无法取得联系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恩施州房地产信息网”上通知公告10日。经通知公告后仍无法取得联系的,房地产主管部门直接撤销其备案,收回备案证书或者公告其作废。房地产主管部门实地检查未发现其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后,按照规定为其重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