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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不少于1人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恩施州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并备案的人员不少于4人,从业人员中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当占总人数的50%以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

  (二)向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申办名称核准手续;

  (三)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证明;

  (四)向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五)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办组织机构代码;

  (六)向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申办税务登记;

  (七)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

  (八)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州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并颁发《恩施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对申请人的备案申请,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遇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恩施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六)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八)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学历、职业资格证书;

  (九)与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十)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已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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