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不少于1人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恩施州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并备案的人员不少于4人,从业人员中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当占总人数的50%以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
(二)向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申办名称核准手续;
(三)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证明;
(四)向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五)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办组织机构代码;
(六)向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申办税务登记;
(七)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
(八)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州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并颁发《恩施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对申请人的备案申请,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遇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恩施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六)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八)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学历、职业资格证书;
(九)与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十)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已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