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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房地产
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州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其中,房地产经纪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第四条 州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州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服务。

  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服务。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

  第五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依法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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