⒍搞好具体执法检查和业务指导。
(三)其他相关部门职能
⒈共同职责
(1)召开会议部署本部门“清剿火患”战役,制发方案,与各县市政府就该项工作进行衔接,指派专人参加网格化排查工作。
(2)组织按照行业、系统建立健全“清剿火患”战役台账,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3)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经营的各类场所,依法吊销已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照。
⒉分类职责
经信部门:参加对中小企业的排查;
监察部门:对各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情况进行督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参加对城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的排查;指导县市城管部门参加对社区的排查,加强对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通道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摆摊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指导县市房管部门参加对公租房的排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对易燃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排查;
教育部门:参加对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排查;
旅游部门:参加对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的排查;
卫生部门:参加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排查;
民政部门:参加对城乡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站、殡葬管理所的排查;
水利部门:参加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排查;
农业部门:参加对农村的排查;
商务部门:参加对大型宾馆酒店、大型超市、大型市场的排查;
文体部门:参加对公共文化设施、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娱乐场所、文艺演出活动的排查;
交通运输部门:参加对车站、码头的排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对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排查;
气象部门:参加对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设施的排查;
粮食部门:参加对粮油机械制造、粮油加工、仓储企业、交易市场及相关单位的排查;
林业部门:参加对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点)的排查;
广电部门:参加对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排查;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进行舆论监督;
报社:及时报道“清剿火患”战役中的重大活动、重大事故隐患及典型事故案例,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利用报刊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素质;
供电部门:参加对所属范围内的发电、供电、变电、配电和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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