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管地税分局须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年审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基层地税局税政科。
(四)各基层地税局税政科收到主管地税分局报送的《年审表》及附送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为批量报送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经审核合格的,在《年审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之后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分别传递给主管地税分局。
经审核不合格的,暂缓通过年审,通知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各基层地税局代开。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整改不合格的,在《年审表》上签署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意见,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同时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主管地税分局。
(五)主管地税分局收到批复的《年审表》及相关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五、严格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单位,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层地税局审定,可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
(一)未按地税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地税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年审手续的,经基层地税局确定,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七、《年审表》填报不实、数据不准确的,随同《年审表》报送的其他资料不齐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责令其在年审规定期内如实申报和补报;仍不如实申报和补报的,经基层地税局确定,按年审不合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