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
(〔2011〕2号)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紧急通知》(厦地税发〔2003〕129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厦地税发〔2004〕14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的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时间:2011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审对象: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三、年审的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
(二)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四)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自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等。
四、年审的程序、报送资料及结果处理
(一)自开票纳税人可到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领取或从网上下载《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年审表》),填写盖章后连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道路或水上运输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已报送过除外)、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在11月25日前报主管地税分局(含管理科、税务所,下同)或办税服务厅。
(二)主管地税分局或办税服务厅接到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年审表》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初审,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交纳税人并退回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道路或水上运输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审核发现资料不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办税服务厅受理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传递给主管地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