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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商务局、科技局关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商务局、科技局关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3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0〕64号文)规定,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现就我市执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的登记确认
  (一)本市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应先向市商务局提请办理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登记确认。合同登记确认的具体手续,参见《厦门市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工作流程》(附件1)。服务外包业务确认范围按财税〔2010〕64号文执行。
  (二)纳税人提请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经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三方审定并请专家组评审通过后,由市科技局出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证书》(附件2)并加盖公章,具体认定办法见《厦门市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工作流程》;纳税人申请免税的离岸服务外包收入超过《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证书》认定的金额,应办理合同变更,向市科技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与境外单位签订的补充合同。由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三方审定通过后,对超过核定金额部分出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变更确认单》(附件3)。
  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备案管理
  (一)报送资料。合同确认后,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1.免征营业税备案报告(企业自拟)。
  2.《营业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附件4)。
  3.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只有外文版本的,须同时提供外文合同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翻译件上注明“翻译件与原件意思一致”字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企业公章,须加盖骑缝章),复印件留存并加盖骑缝章。
  4.市科技局出具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证书》、《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变更确认单》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由主管地税机关留存。
  5.与合同执行金额相对应的外汇收汇凭证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纳税人取得的收入由境外单位委托境内机构支付的,须提供来源于境外单位收入的证明材料,如:境外单位与境内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汇款单、受托单位收到的银行收款通知书等。
  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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