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冀环办发〔2011〕169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环境保护部《
关于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96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如下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环评机构要严格按照环办〔2011〕96号文件(附件一)的相关要求,针对自身的资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环评专职技术人员情况、环评工作质量情况等内容,于2011年9月-10月开展自查。自查报告须于2011年10月20日前报送至省厅环评处。
各机构要结合自查情况,制订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服务标准、服务规则,建立完善的质量审核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执业人员要及时调整或清理。
二、各市环保局负责督促辖区内环评机构开展自查,并对在辖区内开展业务的环评机构近三年日常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汇总报告须于2011年10月20日前报送至省厅环评处。2011年11月-2012年2月,要配合省厅做好相关检查工作,按照《2011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检查工作方案》(附件二)对省内环评机构开展现场重点检查。
三、各设区市环保局及各环评机构要在总结自查和省厅重点检查结果的基础上,按照环保部提出的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配合环保部完成2012年4月-12月的环评机构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