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冀公交[2011]232号)
各市公安局、教育局,冀中公安局、华北油田教育分局:
为切实加强对我省校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主体责任,强化监管措施,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涉及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的人身安全,经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研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省校车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河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为做好《管理规定》的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一)校车是中小学和幼儿园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交通工具,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校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尤其恶劣。因此,为预防校车交通事故发生,必须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近几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都对校车交通安全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省政府制定出台了《
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校车交通安全隐患依然大量存在,省内外校车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教训十分深刻。各地公安、教育部门的领导要提高对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迅速组织民警、学校负责人和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积极稳妥、扎实有效的做好《管理规定》的落实工作,同时,要切实做好广大校车车主和驾驶人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其充分认识和理解《管理规定》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主动地配合公安、教育部门做好工作,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对本地校车的安全状况、运行管理和校车驾驶人管理等情况进行摸排,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学校自备或租用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第2号修改单》要求,做到校车门窗玻璃、座椅坐垫配备齐全、消防器材有效;对车况破旧、到达报废标准、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车辆一律不得作为校车使用。
(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在2011年10月1日前对辖区校车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会同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要求,核发标志号牌和涂装车辆。
二、强化源头管理,确保校车行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