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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部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当地卫生局签署意见:广东省卫生厅或广东省中医药局将申请材料转交给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于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退回广东省卫生厅或广东省中医药局;

  (五)受理或不受理:收到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退回的申请材料后,广东省卫生厅或广东省中医药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六)公示:设置医疗机构信息在拟设医疗机构地点公示5个工作日;

  (七)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广东省卫生厅或广东省中医药局完成许可(公示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八)发放文书:凭受理回执单到广东省卫生厅或广东省中医药局办证大厅领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

  依据:《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间内)。

  依据:《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门诊部的有效期为1年。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2006〕303号)第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港澳服务提供者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应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完成筹建,并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诊疗活动。

  依据:《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1-5号 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门诊部的执业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门诊部的执业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三)《〈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四)《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粤卫办〔2009〕31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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