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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部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四)《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粤卫办〔2009〕31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依据《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确定的数量及布局,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下称自然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独资设置门诊部:

  1.具有香港或澳门合法行医权,在香港或澳门行医满5年,或在两地连续行医合计满5年;

  2.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5年以上。

  (二)根据内地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设立的任何法律实体,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无论属私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商会)(以下称法人),可独资、合资或合作设置门诊部;

  (三)符合《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四)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要求一式3份,其中1份为原件,所有复印件需提交原件以供核验。

  (一)自然人设置门诊部,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5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5)选址方位图。

  4.《建筑设计平面图》;

  5.内地《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经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或澳门卫生局认定的香港、澳门执业证明书或执照/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7.经内地或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出具的承保范围,包括内地的医疗责任保险证明(原件);

  8.由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或澳门卫生局出具的香港、澳门专业操守/良好声誉证明书(原件);或内地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出具的执业经历证明(原件)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9.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属于中国公民的还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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