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内地与香港、澳门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四)《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粤卫办〔2009〕31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依据《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确定的数量及布局,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下称自然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独资设置门诊部:
1.具有香港或澳门合法行医权,在香港或澳门行医满5年,或在两地连续行医合计满5年;
2.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5年以上。
(二)根据内地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设立的任何法律实体,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无论属私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商会)(以下称法人),可独资、合资或合作设置门诊部;
(三)符合《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四)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八条;《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要求一式3份,其中1份为原件,所有复印件需提交原件以供核验。
(一)自然人设置门诊部,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5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5)选址方位图。
4.《建筑设计平面图》;
5.内地《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经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或澳门卫生局认定的香港、澳门执业证明书或执照/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7.经内地或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出具的承保范围,包括内地的医疗责任保险证明(原件);
8.由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或澳门卫生局出具的香港、澳门专业操守/良好声誉证明书(原件);或内地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出具的执业经历证明(原件)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9.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属于中国公民的还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