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公证件原件1份);
(五)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台湾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公证件原件1份);
(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深圳市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原件1份);
(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原件1份);
(八)深圳市聘用医疗机构与台湾医师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依据:《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
六条。
六、申请表格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hpfpc.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
五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依据:《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
八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有效期应与台湾医师在我市医疗机构应聘的时间相同,最长为3年。
依据:《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
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后,方可在有效期内按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在我市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
依据:《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
十一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1-4号 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门诊部的设置
一、行政许可内容
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门诊部的设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
九条;
(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
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