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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部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部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卫人规〔2011〕5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部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部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6-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06-3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21-4  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门诊部的设置

  21-5  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门诊部的执业登记

  21-6  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门诊部的变更

06-2号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以下简称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12月29日卫生部令第62号发布)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必须由深圳市注册的合法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

  (二)申请材料齐全。

  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原件1份);

  (二)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经港澳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公证件原件1份);

  (五)经港澳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公证件原件1份);

  (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须经港澳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深圳市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原件1份);

  (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经港澳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原件1份);

  (八)深圳市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医师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1份)。

  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六条

  六、申请表格

  《港澳医师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hpfpc.gov.cn)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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