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并对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处罚种类和量罚标准。裁量标准的细化情况经本部门研究确认后,报市法制办审核。
3. 规范和优化执法流程。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的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规范受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等办案流程。要健全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完善案件审理程序,落实案件办理、审查和决定分离制度,明确案件审批权限、标准、要求、时限、责任等。在此基础上拟定执法运行流程图,报市法制办备案。
4. 严格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全市所有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均要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管理,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执法。使用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要将证件样本、持证人员信息报市法制办备案后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管理。
三、监督实施
市监察局和市法制办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均要将本部门执法监察系统专网与市监察局和市法制办进行对接,实现行政执法与执法监察同步化、一体化。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运行成熟后,纳入电子监察综合系统。
(一)监督内容
1. 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是监督执法主体资格、法定职权、执法证件、办案人员法定人数等情况。
2. 行政处罚实体。主要是监督重大处罚行为、案源登记、受理情况、案由变更、案件撤销、办案超时等情况。
3. 行政处罚程序。主要是监督受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流程的重要节点。
4. 行政处罚裁量。主要是监督裁量标准适用、处罚幅度、罚种等情况。
(二)监督方式
1. 实时监督。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督功能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内部监督。电子监察系统通过预先设定的执法程序、流转节点、处罚裁量标准、办案时限等功能,及时提醒工作人员按流程操作,依法办案。二是法制监督。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执法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性、合法性进行自动审核,在网上运行中出现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撤销立案、变更案由、变更处罚裁量标准等情况时,系统及时提醒行政执法部门说明理由。对理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可采取调阅案卷、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核查。三是执法监察。执法监察部门通过网上查看执法流程、调阅执法表单、审查核实案件、系统预警提醒等途径,加强执法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