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对区综治委作出黄牌警告、一票否决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综治委申请复议。市综治委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决定不生效。
第三十六条 对受到黄牌警告的,在黄牌警告时效期满后一个月内,行使黄牌警告的综治部门应当进行复查,对整改合格的,解除黄牌警告;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一票否决或作出其他处理。
对受到一票否决的,在一票否决时效期满后一个月内,行使一票否决的综治委应当进行复查。对整改合格的,解除一票否决;对整改不合格的,应当向同级党委、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综治责任人免职或降职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综治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一票否决的时效为一年,黄牌警告的时效为半年。
受到一票否决、黄牌警告的地区和单位,在时效内取消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被奖励的资格,其综治责任人不得评先受奖、晋级晋职,不得易地易岗担任领导职务,并在当年度公务员考核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对因严重失职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全问题,受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追究的地区、单位责任人,同时需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的,综治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任免机关应将综治责任人履行综治维稳责任能力及工作绩效的考核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干部任用、奖惩、培训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任免机关在办理综治责任人的任免、晋级晋职、奖惩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书面征求同级综治部门的意见。
根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对应当问责的有关综治责任人的线索进行调查后,对综治责任人需要实施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第四十条 综治责任追究的相关条件另行规定。